一、二手房买卖过程
1、卖方至中介挂牌;
2、买方看房;
3、买卖双方与中介一起达成买卖定金协议;
4、买卖双方及中介签订买卖合同;
5、卖方付款;
6、买方贷款并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
7、卖方交付房屋。
二、二手房买卖纠纷及风险防范
卖方风险及防范方法:
1、产证原件交付给中介风险:房屋被卖等风险——产证原件自行保存;
2、因房价上涨而拒绝签订买卖合同风险:双倍返还定金+损失酌情赔偿风险——一旦签订定金协议,则不宜反悔;
3、因房价下跌而未能签订买卖合同风险:没收定金尚不能抵销降价损失风险——增加定金数额(房价20%均可);
4、黑白合同风险:做低房价风险——签订补充协议且就差价部分先行支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
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存在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5、买方付款不直接支付给卖方风险:卖方因中介倒闭、携款潜逃而无法获得房款——要求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
买方风险及防范方法:
1、看房不仔细导致风险:
(1)质量瑕疵风险;——无法追究,卖方责任。
【案例】买方100万元、修复费用7万元。
根据上海高院的处理精神,出卖人是否承担出卖房屋的质量保证责任依据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而将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出卖人应该对此质量问题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请求赔偿;
(2)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的质量问题明确告知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明知房屋的质量问题而购买房屋的,则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也无权向出卖人请求赔偿;
(3)如果出售房屋存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并且该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所固有而非出卖人在装潢、使用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那么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出卖人明知有此质量问题,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与此同时,买受人却仍可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2)承租人承租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及承租权,无法买成或者买成了无法使用;
(3)有无户口未查询,导致户口无法及时迁入。
措施:
(1)仔细看房,遇质量问题请专业人士评判质量、修复方案及费用;
(2)了解使用人状况,如为承租人,则要求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并协商承租人何时迁离事宜;
(3)了解户口状况,并考察迁出的可能性。
2、权利未查询导致风险:
(1)权利人错误或者遗漏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产生纠纷;
(2)房屋被查封,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房、款两空;
(3)房屋被抵押,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防范方法:
不要轻易相信产证原件,到交易中心亲自查询。
3、房屋下跌拒签买卖合同风险——定金被没收风险。
4、未设立特别约定之风险——学区房未约定户口迁移时间及违约责任风险。
5、黑白合同风险——做高房价风险
6、贷款不成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被解除合同。
防范方法:同样不要轻易相信产证原件,到交易中心亲自查询。
7、将房款支付给中介公司的风险——中介卷款潜逃风险。
防范方法:直接支付给卖方并要求中介公司同时在收条上签字。
8、卖方一房二卖风险——房、款两空。
防范方法:一旦发现对方违约(逾期交房或者逾期办理产证),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并办理查封房屋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