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作为租赁物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在房屋租赁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文件有《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这边节选一些条款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房屋租赁最长期限是多少?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 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 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 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二款: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转租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房屋转租现象确实存在,也有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转租合同的签订
房屋租赁市场有关房子转租的现象很多,因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到底该如何预防租房纠纷的出现呢?地产交易专家提醒大家,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签合同。在签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三点:
第一,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对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数量、用途、租赁期限、押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第三,承租人转租,应当经过房东同意。未经房东同意,房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次承租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二、转租的法律规定
其实,转租是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考的,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罚款。”
依法律规定,转租其实涵盖了法律规定的两种变更方式“转租”和“承租权转让”,依法律规定,“转租”是指上手租赁关系不解除,在此建立租赁关系,而“承租权转让”是指上手租赁关系,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业主)建立租赁关系。
三、转租的细节问题
在这两种形式下,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转租必须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样承租权转让中,解除原租赁合同和重潜心租赁合同,也需要征得出租人同意。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张一笔补偿费,主要补偿装修损失等,此笔费用不属于法定承租人应承担费用,但法律亦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只要双方当时协商同意的,亦会受到法律保护。建议承租人在支付此笔费用时,应当考虑分批次与转租或承租权转让错作环节结合起来支付,以此降低资金风险。
“二房东”,可要小心。他们有的以整租的形式拿下房源后,再找下家一同承担租金。有的则专门作转租生意,手上握有多套房源,以低价租进高价租出的方式赚取差价。对于此类房源,租客们须注意以下几点:
1、先核实“二房东”确实有转租该房的权利。查看二房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和大房东签定的租赁合同、原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等。
2、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否则你每个月交的费用很可能都没给到房东手里。合同中约定事项不能超过主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二房东和大房东的合同(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否则,大房东终止合同,给你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找二房东要。
3、签约时,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4、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算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租赁中房屋使用以及维修要注意哪些?
房屋租赁中,难免的会遇到增设附属物等使用情况,《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增设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归属及维修责任,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超出出租人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房屋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使用房屋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房屋养护,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的,应当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复,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时,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响。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养护和维修房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第二款: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